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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6执111号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仲俊,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琼0106民初9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琼0106执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 琪

审判员 刘 威

审判员 熊 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元霜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