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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4民初6701号

李龙与徐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龙;徐吉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4民初6701号

原告:李龙,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徐吉南,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李龙诉被告徐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吉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7年9月19日还款。2017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10月30日还款,两次借款被告均书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吉南缺席,无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年8月20日借条一张及2017年8月20日银行交易记录明细,2017年9月30日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欠款60000元。以上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徐吉南转款36500元,另支付35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向李龙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7年9月19日一次性还清。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2017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龙出借的现金20000元,并备注借款期限30天,以实际交付日为准。此条为收到借款的凭证,款项已收讫。该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李龙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徐吉南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吉南偿还原告李龙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吉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天霜

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

人民陪审员  韩梅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