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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5373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陈建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陈建贵;陈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6层商业裙楼。

负责人:徐忠民。

被执行人:陈建贵,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陈春,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南宁市良庆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陈建贵、陈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建贵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伽苾

审 判 员  梁为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