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6层商业裙楼。
负责人:徐忠民。
被执行人:陈建贵,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陈春,女,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南宁市良庆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陈建贵、陈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建贵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伽苾
审 判 员 梁为锋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