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226026E。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鲍芒英,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王裕明,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作出的(2018)赣1124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裕明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6822016301438856-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王裕明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6820016300678306-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王裕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王裕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8.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正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祖阳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9)赣1124执82号: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芒英、王裕明一案,需请你行对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12个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存款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存款种类:冻结存款金额:附:(2019)赣1124执8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9)赣1124执82号:我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信永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芒英、王裕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请你行对的下列存款即予冻结。冻结期间为12个月(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款不能支付。存款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存款种类:冻结存款金额:附:(2019)赣1124执8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20)执号铅山县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20)执号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我已对存户的存款元,予以冻结。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