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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91民初609号

陈广举与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广举;陈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991民初609号

原告:陈广举,男,汉族,1961年6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泰安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兴,泰安高新兴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俊峰,男,汉族,1951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高新区。

原告陈广举与被告陈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广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俊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广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6,000元,并支付利息19,494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苗木急需资金向我借款,至2017年6月26日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96,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年息14.4%。该借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被告陈俊峰未答辩。原告陈广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7年6月2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借款的数额、时间、利息。被告陈俊峰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6日,被告将之前因购苗木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共计96,000元,核实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记载:借到陈广举现金本金、利息共计96,000元,利息年息14.4%。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本息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不违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9,494元,该数额不超出其双方约定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广举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19,4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5元,申请保全费1,120元,共计2,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