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4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伟祥,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大布下司神路西月南三巷1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寅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丽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德良,男,满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连伟祥与被申请人张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粤0306民初1662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张德良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德良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