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38民初200号之二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地址雄县旅游路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046T。
法定代表人:高应花。
被告:长春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重庆路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333896394J。
法定代表人:唐成梅。
被告:唐成梅,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长春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的银行账户存款357793.04元。现因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长春市影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唐成梅的银行账户存款357793.0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