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8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陈泰红,男,1997年4月28日出生,住清镇市。
被执行人:邓松,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住清镇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8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泰红与被执行人邓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3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松的银行存款1130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松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俊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宇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