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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执127号之一

许元法、黄玉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元法;黄玉传;李秀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元法,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黄玉传,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李秀丽,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元法与被执行人黄玉传、李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玉传、李秀丽未履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4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元法、李秀丽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