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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13号

郑世彦与王纪岩、栖霞市桃村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世彦;王纪岩;栖霞市桃村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高吉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郑世彦,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公,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王纪岩,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洪春,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桃村镇高家庄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高喜财,系该村村委主任兼书记。

被告:高吉雷,男,195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9年6月19日,原告郑世彦在被告高吉雷采石场干活时尿道受伤,住院53天,医疗费用高吉雷已付。因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协商未果,原告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高吉雷一次性赔偿郑世彦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000元(即时清结)。原告郑世彦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三被告要求赔偿。

二、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典生

人民陪审员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红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