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浙0803财保25号

王海明、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王海明;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财保25号

申请人:王海明,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傅樟良,衢州市衢江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59-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俊。 申请人王海明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价值131000元。申请人王海明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 案件申请费1175元,由申请人王海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金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毛阿贞

书记员吴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