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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5民初2824号

谢安与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4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谢安;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稿纸民事判决书(2018)琼0105民初2824号

原告:谢安,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衡,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55-1号逸秀雅苑君秀阁第一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84088D。

法定代表人:兰红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俊,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晶,该公司职工。

原告谢安与被告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名仕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衡,被告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子俊、宫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人民币20418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入股被告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入股后负责被告的所有经营事项及被告店铺的有关装修事项。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被告店面租金、押金、定金117000元、物业费3000元、装修店面各项费用139001元、被告公司经营各项费用105185元及其他费用4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4186元。原告垫付上述费用后及时向被告要求支付原告的垫付款给原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至今只支付原告20万元,还差204186元。原告认为:原告只是被告股东之一,没有义务为被告公司垫付任何费用,因此,被告应把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返还原告。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7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股东华正权、卢国钦、谢安等人签署一份股东会关于经营的决议,该决议约定谢安出资25万元,占股10%,之后谢安与被告约定其投资款用于冲抵租赁该商铺的租金及装修等费用,其在民事起诉状中起诉的其他费用并不在冲抵投资款的范围之内,是其本人与其他第三人进行的资金来往,与本公司无关,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海南名仕公司是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汽车轮胎、汽车精品销售,汽车美容、洗车保养、汽车维修、补胎、四轮定位(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租赁信息咨询等。根据2018年5月23日的企业季度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当前海南名仕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其中华正权认缴数额88万元,出资比例88%;谢安认缴数额10万元,出资比例10%;卢国钦认缴数额2万元,出资比例2%。2017年6月,海南名仕公司租赁并装修位于海口市××区君秀阁铺面作为经营门店,由股东谢安负责该门店租赁、装修及经营期间事宜。

原告谢安诉称其在门店租赁、装修及经营期间为被告垫付金额如下:

一、店面租金、押金、定金117000元、物业费3000元;

二、装修店面各项费用139001元(其中广告牌安装费3530元、装修费86310元、砌墙15200元、设计费3000元、购置空调费9750元,购买办公大型家具6781元,安装玻璃门13300元、电话宽带费800元、空调打孔费150元、空调移机费280);

三、被告公司经营过程各项费用105185元(其中汽车之家平台费12800元、板车拖车费3000元、动车车费192元、加油费400元、购水费及押金262元、停车费3456元、购停车票费300元、停车场10个停车位费3000元、违章费1400元、汽车过户费1656元、购置香烟费90元、喷漆费4600元、代公司垫付收购车辆费用[锐志10000元、五菱宏光16000元、菲亚特48000元]);

四、付给关丽红的其他费用40000元,以上各项垫付费用共计人民币404186元,被告仅向原告只支付原告20万元,还差204186元垫付款应支付给原告。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垫付支付的店面租金、押金、定金117000元、安装铺面玻璃门13300元、砌墙15200元、铺面房屋软装装修款86310元,共计231810元予以认可,辩称原告垫付的231810元已作为投资款冲抵入股公司,上述款项不应向原告支付。另查明,2017年8月5日,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关于经营的决议,经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投入资金金额250万,谢安出资25万占股10%,公司给予在职期间干股10%;卢国钦出资5万占股2%,公司给予在职期间干股3%;海南怒放青春旅业出资220万,占股88%,全体股东需在2017年8月8日将全部股本金打入关丽红账户。上述事实,由企业季度档案登记资料、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凭证、装饰装修协议、淘宝购买记录、弹簧门销售合同、收据、铺面租赁合同、股东会议关于经营的决议、报销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谢安为海南名仕公司垫付多少款项;

二、垫付的款项是否应当冲抵投资款。关于争议款项是否谢安垫付款项的问题。原告主张其垫付办公大型家具费用6781元,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淘宝记录和收货地址为被告所在地,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物业费3000元、广告牌安装费3530元、电话宽带费800元、空调打孔费150元、空调移机费280、动车车费192元、加油费400元、购水费及押金262元、停车费3456元、购停车票费300元、违章费1400元、汽车过户费1656元、购置香烟费90元、喷漆费4600元,上述费用原告均未提供相应票据凭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设计费3000元、购置空调费9750元、汽车之家平台费12800元,原告虽提供相应票据,但不能证明上述费系用于被告经营,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垫付收购车辆费用(锐志10000元、五菱宏光16000元、菲亚特48000元),原告仅以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为被告垫付车款,该项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拖车费3000元、停车场10个停车位费3000元,其提供的票据仅为复印件,非原件,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转账给关丽红的4万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这4万元系卢国钦的出资款,与谢安垫资无关。综上,结合被告无异议的款项231810元及本院认可的办公大型家具费用6781元,本院确认原告向被告垫付的款项为238591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2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垫付款项应为38591元,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垫付的款项是否应当冲抵投资款的问题。

原告诉称2017年8月5日,海南名仕公司虽召开股东会作出增资入股决议,但该决议并未实施。根据企业季度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自2017年8月5日(即作出增资入股决议之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海南名仕公司的出资金额及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在工商登记中从未变更,但海南名仕公司辩称各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海南名仕公司仅以股东会关于经营的决议不足以对抗原告所举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目前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并未在2017年8月5日后增资入股海南名仕公司的情形,原告垫付的款项不应作为冲抵投资款。如若日后关于出资增资双方有新证据证明,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安垫资款38591元;

二、驳回原告谢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原告谢安负担1799元,由被告海南名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审判员柯婷婷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庞子超[盖章位置]审核:柯婷婷撰稿:柯婷婷校对:庞子超印刷:许斯娜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20日印制(共印8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http://openlaw.cn/law/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08Article“”“”点击查看该法条“”“”“”http://openlaw.cn/judgemen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http://openlaw.cn/law/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64Article“”“”点击查看该法条“”“”“”http://openlaw.cn/judgement/_blank) {文书日期}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http://openlaw.cn/law/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08Article“”“”点击查看该法条“”“”“”http://openlaw.cn/judgemen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http://openlaw.cn/law/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64Article“”“”点击查看该法条“”“”“”http://openlaw.cn/judgement/_bl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