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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82执366号

胡某、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沈某,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胡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某在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