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沈某,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胡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20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某在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