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6执791号
被执行人:石玉春,男,汉族,住绵阳市,生于1965年1月25日。 石玉春罚金一案,该案作出的(2018)川07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罚金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2019年1月14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都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和其他任何任何财产。2019年2月15日,打电话给执行人原来居住的村委会电话调查,与村书记做了沟通,了解本人状况,村主任周波说这个人很多年都没有见到了,根本不知道去哪里了。(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玉春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时间超过三个月,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宁
审判员 李安禄
审判员 廖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