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1399号
原告:马某,女,回族,1975年8月9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回族,1980年3月9日生,住临沂市临沭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彭洪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