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302民初21399号

马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1399号

原告:马某,女,回族,1975年8月9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庆,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回族,1980年3月9日生,住临沂市临沭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彭洪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