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02民初6013号之二
原告: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1座11楼1102、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厚文,董事长。
被告: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昌明大街西胜利路北西苑公寓1-3层601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李东鑫,经理。
被告: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永盛大街桃源居小区4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保忠,经理。
被告:李东鑫,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张保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苏爱枝,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刘颖,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田桂芝,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贺忠温,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王保行,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被告:戴梅芳,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
原告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东鑫、张保忠、苏爱枝、刘颖、田桂芝、贺忠温、王保行、戴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经向各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发现多名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需进行公告送达,且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多名被告下落不明且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孙瑞尊
审判员 辛阳阳
审判员 李 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野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