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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136号

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136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周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加强,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强,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义安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正洁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皖0705民初3136号民事裁定书。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00万工程款。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徐振中、许琦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1287号财富广场A1601、A1604室房产。被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新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00万工程款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徐振中、许琦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1287号财富广场A1601、A1604室房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亚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