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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04执78号之一

邓连兰、曾庆明、桂林市旺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连兰;曾庆明;桂林市旺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4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旺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连兰,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曾庆明,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作出的(2017)桂030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庆明、邓连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邓连兰银行账号内的存款4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曾庆明银行账号内的存款4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