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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8执86号

薛彦平、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8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彦平;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执86号

申请执行人:薛彦平,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永年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士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薛彦平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8278万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7224元,因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9.5502万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嘉润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段聚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