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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民初14号

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22民初14号

原告: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光,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晓东,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农巡县。

原告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于晓东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的新地址,故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172.09元返还原告五常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玉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