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美林,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林银行存款3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