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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170号

张天文、王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天文;王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7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美林,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美林银行存款37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