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624执24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明阳与被执行人金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元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金元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来自:
俞明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624执244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明阳与被执行人金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元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金元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