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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行申2398号

王玉安、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王玉安;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申23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安,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利舟,局长。再审申请人王玉安因诉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以下简称龙门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行终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安申请再审主要称,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17年8月9日在天安门周边非法上访,扰乱了天安门周边公共秩序及单位办公秩序,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扰乱了久敬庄分流中心的工作秩序。

一、二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就判决申请人败诉,系违法判决。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信息答复书天公[2018]第066号和登记回执天公[2018]第078号证明申请人2017年8月9日进入天安门,不存在非法上访,不存在严重扰乱天安门周边公共秩序及单位办公秩序的行为。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审查认为,2017年8月9日,王玉安在北京天安门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天安门周边公共秩序。龙门分局作为王玉安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龙门分局经受理、告知、调查等法定程序,查明王玉安违法事实存在,并根据王玉安本人陈述、关于王玉安等人到京非访情况说明、赴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建议书、接访人员证言等证据材料,依法作出龙门公(治)行罚决字[2017]第1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综上,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王玉安的诉讼请求正确。王玉安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玉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析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