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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7民初138号之二

许菲、陈晓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菲;陈晓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1127民初138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佘焕喜,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

申请人:许菲,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工作地址:景县土地局规划股,

被

申请人:陈晓飞,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工作地址:景县健康卫生管理局办公室,申请人佘焕喜与被申请人许菲、陈晓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冀1127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许菲、陈晓飞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佘焕喜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许菲、陈晓飞的财产保全,故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菲、陈晓飞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平台资金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