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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24执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424执3号 胡某某: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缴纳执行标的款185000元。 (2)负担申请执行费2675元。 账户名称:屯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开户银行: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5001336300028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王保军

书记员:姚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