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牟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