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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03执恢441号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03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汇丰出租汽车公司、大连汇丰亨运实业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牟敦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