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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2执1902号

蒋景琼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蒋景琼;王开元;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2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

负责人:瞿正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蒋景琼,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开元,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怀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景琼、王开元、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522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99658.64元,并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开元、蒋景琼位于水西湾畔6幢一单元11层2号房屋一套。后被执行人蒋景琼、王开元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蒋景琼、王开元偿还逾期借款本息后,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