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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373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车世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车世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6民初23739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2号。

负责人:李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世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世兴,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车世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波、冯世锋及被告车世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18年5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415.28元、利息5437.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110.25元,自次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产生透支后未及时还本付息。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在还款过程中催收人员电话上毁谤诋毁我,说我骗原告公司的款项。我找到原告的公司的地址,去问清我欠款的数额,但数额与我还款的数额不一致。违约金按照原告的方式计算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原告计算违约金和利息是重复计算,违反了央行发布的规定。对欠款的本金有异议,与我还款本金数额不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填写了申请表,原告经审核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65的信用卡一张。申请表后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乙方(被告,下同)理解并接受领用合约及章程,并愿意受之约束;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原告,下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额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含)天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于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8年5月24日,尚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56415.28元、利息5437.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110.25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并明确被告还的款项,包括了利息和本金的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合约的内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未按期向原告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欠款金额与其还款不一致,但并没有就其答辩意见提出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之后的利息)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并未与被告就违约金的收取协商一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车世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截至2018年5月2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415.28元、利息5437.84元,以及自次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6415.2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80元,由被告车世兴负担1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灿文

人民陪审员  顾粉英

人民陪审员  王 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邹志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