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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执226号

崔桃元、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崔桃元;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崔桃元,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71号新安金沙豪庭C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唐珺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6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崔桃元服务费2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42元(暂算至2019年1月20日),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3元,以上共计2181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181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