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崔桃元,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71号新安金沙豪庭C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唐珺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6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崔桃元服务费2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742元(暂算至2019年1月20日),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3元,以上共计2181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鸿唐盛世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181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