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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25执111号

车泽宇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西省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车泽宇;王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25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车泽宇,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生,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

被执行人:王勇,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山西省沁水县固县乡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车泽宇与被执行人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晋0525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一、被告王勇归还原告车泽宇欠款及利息共计45000元。自2018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5000元,2019年2月1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车泽宇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泽宇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王勇于2019年1月25日起每月支付对方5000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二、双方同意签字。申请执行人车泽宇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晋0525执1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执行员  秦云峰

书记员  郭子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