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25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车泽宇,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生,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
被执行人:王勇,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生,山西省沁水县固县乡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车泽宇与被执行人王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晋0525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
一、被告王勇归还原告车泽宇欠款及利息共计45000元。自2018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5000元,2019年2月1日前将剩余款项全部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车泽宇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车泽宇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王勇于2019年1月25日起每月支付对方5000元,直至全部支付完毕;
二、双方同意签字。申请执行人车泽宇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晋0525执11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执行员 秦云峰
书记员 郭子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