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9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 法定代表人岳鹰。 被执行人陈小毅,男,1983年3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逯迎迎,女,1982年2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小毅、逯迎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4民初470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73571.1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逯迎迎、陈小毅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8059.33元,被执行人陈小毅向本院自动缴纳了执行款800000元,扣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35741.6元,余款902317.35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毅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XXXX9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BXXXXK的小型汽车,均已作第2顺位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逯迎迎持有的深圳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的股权、深圳X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0%的股权,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小毅持有的深圳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4%的股权、深圳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6%的股权,上述股权冻结的期限自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继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毅名下位于布吉XX(六期)XX号楼X单元1XX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6XXXXXXXX7),已作第5顺位轮候查封。由于本案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经我院致函由首封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由本院优先受偿本案剩余执行款,待款项到账后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小毅、逯迎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月明 执行员 张 伟 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鑫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