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3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芳容,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饶少斌,男,199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本院执行林芳容与饶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饶少斌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书面告知林芳容财产调查情况,林芳容亦无法提供饶少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林芳容的债券为借款3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冉茂国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