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04财保11号
申请人:霍尔果斯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
法定代表人:李刚别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保卫,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曲鲁海乡。
法定代表人:钱利民,系公司总经理 请人霍尔果斯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6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霍尔果斯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宁县支行(账户为×××)账户下的36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古利米热哈尔其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尔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