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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4民初12738号之一

原告张有胜与被告江苏金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有胜;江苏金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4民初12738号之一

原告:张有胜,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战胜,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状,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金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

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胜诉被告江苏金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有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有胜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为1275元,保全费3300元,合计4575元,由原告张有胜负担。

审 判 员  张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