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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02执1057号之二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朱静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朱静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02执10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苏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蓉,江苏马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静球,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朱静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8年5月2日以(2018)苏1002执10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朱静球名下牌号为浙B×××××宝马牌轿车。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002执105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朱静球的执行,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静球名下牌号为浙B×××××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康冰

书 记 员 赵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