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申1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正,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5号。负责人王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巴军伟,民警。再审申请人张明正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信息记录违法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终2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因张明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张明正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别志定
审判员 肖海生
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