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62之一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对原告李永臣诉被告兰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9)豫018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1页第十一行、第2页第二行文字中“房产证号:巩房权证第**”补正为“房产证号:巩0401010635”。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昊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