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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民初262之一号

李永臣与兰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永臣;兰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62之一号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对原告李永臣诉被告兰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9)豫018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1页第十一行、第2页第二行文字中“房产证号:巩房权证第**”补正为“房产证号:巩0401010635”。

审判员  刘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昊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