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民初160号
原告:王家睦(曾用名王家雷),男,1991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德,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武鸣区。系原告王家睦父亲。
被告:黄泽扬,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王家睦与被告黄泽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家睦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睦的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家睦负担。
审 判 员 黄成果
审 判 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明宇
书 记 员 李凤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