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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2民初160号

王家睦与黄泽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泽扬;王家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22民初160号

原告:王家睦(曾用名王家雷),男,1991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德,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武鸣区。系原告王家睦父亲。

被告:黄泽扬,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王家睦与被告黄泽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家睦于2019年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睦的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家睦负担。

审 判 员 黄成果

审 判 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明宇

书 记 员 李凤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