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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2585号

朱丽娟、李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丽娟;李会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2585号申请执行人朱丽娟,女,汉族,1971年03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会军,男,汉族,1970年0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朱丽娟诉李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李会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丽娟借款17万元。李会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丽娟于2018年11月0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会军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将被执行人李会军名下银行账户2917.95元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已发还至申请人朱丽娟;3、限制被执行人李会军高消费;4、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2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王松鹤

审判员  崔 雷二〇一九一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