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3民初5440号
原告:惠州荧光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茶园工业区D栋二楼东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065196198W。
法定代表人:黄国正。
被告:苏州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蒲金路3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23621151D。
法定代表人:廖招军。
被告: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蒲金路3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323621151D。关于原告惠州荧光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苏州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荧光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告一苏州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11×××55);2、冻结被告二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28)。上述冻结金额以225961元为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一苏州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11×××55),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告二深圳市万通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28),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上述两项的冻结总金额以225961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黄志锋
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
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莉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