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82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7596E。
法定代表人:包秀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涛,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持有的号码为32000051/24747322、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负担。
审 判 长 卢振军
人民陪审员 许广述
人民陪审员 于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