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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2民催6号

浙江银鹰开关厂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银鹰开关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82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7596E。

法定代表人:包秀春,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涛,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持有的号码为32000051/24747322、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银鹰开关厂负担。

审 判 长  卢振军

人民陪审员  许广述

人民陪审员  于 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关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