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7986号
原告:宜兴市丁蜀镇铭鑫家用电器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经营者:夏立君,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郭心怡,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赢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钟水亮。 原告宜兴市丁蜀镇铭鑫家用电器店(以下简称铭鑫家电)诉被告浙江赢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购商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鑫家电的诉讼代理人郭心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赢购商务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鑫家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人民币157120元;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企业运营需要,与被告进行相应协商后,于2017年10月开始入驻被告旗下的“赢在购物”平台,被告承诺原告每向被告平台充值320元,原告就获得被告价值1000元的消费券,该消费券的使用规则为每个在原告处进行消费的顾客可以获得原告赠与的该消费券,具体额度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半,比如顾客购买价值一万的商品,原告将赠与该顾客5000元的消费券。该消费券会在顾客消费之后的500天左右到账,由被告发放,直至消费券金额发放完毕为止。比如原告某顾客获得5000元的消费券,被告则会向顾客每天发放10元左右消费券,该10元顾客不能提现,只能用于消费,且对象仅为与被告有合作关系的商家,商家在得到顾客10元的消费券后可立即向被告提现,提现规则为:提现5000元以内的消费券,需支付5%的手续费;提现5000元至10000元消费券,需支付3%的手续费;提现10000元以上无需支付手续费。除此之外,被告以补贴券的名义返还原告因购买该消费券而充值的款项。补贴券的规则为原告为购买消费券而向被告充值的款项,会在充值后的300天左右全部到原告账户。比如原告向被告平台充值1500元,原告会在充值后的每天收到被告发放的5元左右的补贴券,在300天左右原告将累计到账1500元。该1500元补贴券的提现规则与消费券的提现规则一致。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多次向被告平台进行人民币充值用于换取消费券,截止2017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平台充值共计47680元;2017年11月14日,被告区域经理上门与原告协商合作开超市事宜,原告在被告的建议下向被告共计充值10万元,该笔充值款项分三个号码充入被告平台账户,分别是130××××0298充值35840元,138125583199号码充值32000元,13861508456号码充值32160元,共计10万元,并于2017年12月6日双方签订《超市合作协议》;2017年11月14日之后截止目前为止,原告又向被告充值20160元,其中8000元那笔充值款由15161678615号码充入被告平台账户。综上,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167840元,补贴券总共已返现10720元,剩余157120元,但被告平台于2017年12月19日已冻结乙方账户,该笔款项成为被告所谓的沉淀资金,被告已停止每天向顾客发放消费券以及向商家发放补贴券,原告从顾客处兑换来的消费券也已不能提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57120元。 被告赢购商务未到庭应诉、答辩。 围绕其诉讼请求,原告铭鑫家电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其进行审核,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铭鑫家电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赢购商务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铭鑫家电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赢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宜兴市丁蜀镇铭鑫家用电器店人民币157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被告浙江赢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宜兴市丁蜀镇铭鑫家用电器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赢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姜新农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
书 记员 沈紫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