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异2号 异议人张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金寨南路与天台路交口四方花苑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5739797Y。
负责人:李小斌,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肖凌燕,女,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齐杨伟,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经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明明、肖凌燕、齐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张磊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宗虎
审判员 卓玉俊
审判员 程前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