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国能宇田煤焦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董事长。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1976年2月10生,太原市人,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2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公司及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2的股权、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辆汽车、刘某2名下的5型汽车,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2的银行账户。双方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自动交付房屋,本院依法查封其4套房屋,经房屋所有人书面确认同意以房抵债,抵顶2套房屋,现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有2套房屋,因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抵顶,未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双方又于2017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房抵债及履行部分款项共计200多万元,剩余600多万元及利息双方约定分期履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再次违约,未按2017年8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山西国能宇田煤焦经销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2月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7)晋11执恢1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2仍未主动履行,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因其申请中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未准予其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原市长风街123号第1幢33层的3303房、3304房、3305房、3306房共四套房产,并对上述房屋进行委托评估。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及土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终结本院(2015)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山西国能宇田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恒源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2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O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慧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