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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9696号之一

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唐艳苏;薛俊华;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8083室。法定代表人DARWINZHIYUNTU,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征,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薛俊华,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吴海艳,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唐艳苏,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被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7委1组7车间(汇工街98号)。法定代表人姜志富,总经理。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薛俊华、吴海艳、唐艳苏、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3.92805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艳苏名下位于白城市洮北区×××房产,吴海艳名下位于白城市洮北区××××房产;2019年11月29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海艳名下×××的车辆,2019年12月3日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唐艳苏名下×××的车辆,但均未实际控制该车辆;2019年11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薛俊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6.63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铁岭精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53.12元,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