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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9531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邹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邹宏艳;林国琅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9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

负责人:杨建军。

被执行人:邹宏艳,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林国琅,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邹宏艳、林国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邹宏艳、林国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利息1449元,罚息12592.48元,复利719.58元(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1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164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895.22元,减半收取计1447.61元,保全费1168.8元,合共2616.41元,由被告邹宏艳、林国琅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返还给原告)。 因邹宏艳、林国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邹宏艳、林国琅共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13座202房的房屋(不动产权利证号:0200448422,0200448423),上述被执行人房屋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法院(2016)粤0605执保188号案首封,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被执行人房产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2.查明被执行人林国琅有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粤Y×××××)。被执行人邹宏艳有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粤A×××××)。其中,粤A×××××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至2021年1月16日);粤Y×××××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邹宏艳、林国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邹宏艳、林国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34263.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9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邹宏艳、林国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李海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