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张大伟,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东保丰村**。身份证号:4108251981********。
被执行人:冯会卫,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祥云镇太康村平康二路**。身份证号:4108251987********。申请执行人张大伟与被执行人冯会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825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会卫名下有豫HU03**威志牌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冯会卫名下豫HU03**威志牌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冯会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