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晋0821民初286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住地:临猗县辛北乡王申村南向东300米。经营者:许某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王申村五组。联系电话:136XXXXXXXX。身份证号:×××。
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被告许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被告许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月息1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被告许某某以经营面粉厂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息1分,我将款交付给许某某后,许某某当即给我立写了一份借据,后因借据丢失,被告于2017年12月9日给我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据,并加盖了面粉厂印章。之后经我索要未果。
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面粉厂系其家庭共同经营的个体企业,故李某某也应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许某某立写的加盖北辛金穗香面粉厂印章的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及利息约定的事实。2、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的经营者系被告许某某。三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于2011年4月20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被告许某某。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胞妹许玲霞系同村村民。2016年12月份,被告许某某以经营面粉厂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其胞妹许玲霞提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将其卖苹果和经营生意收入的100000元现金与许玲霞一起到被告许某某的面粉厂借给被告许某某,被告许某某当场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月息1分。后因借据丢失,被告许某某于2017年12月9日重新给原告出具了一份100000元的借据,并加盖了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的印章,借据内容为:“今欠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月息1分)王申面粉厂许某某(加盖有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印章)2017.12.9”。原告在借据下方注明:“以前条丢失,以此条为准,前条作废赵某某”。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许某某索要未果。
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面粉厂系其家庭共同经营的个体企业,故李某某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某某以经营面粉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其提供了借款,被告许某某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因借据丢失,被告许某某给原告补写了一份100000元的借据,且约定了利息,并加盖了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印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现原告持借据主张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和被告许某某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经营面粉厂所借,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不应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与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临猗县北辛金穗香面粉厂与被告许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秀变
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谷岩
书 记 员 吕思倩
书 记 员 吕思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