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224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伟坚,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怀集县。
被执行人:黎成,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怀集县。 本院在执行李伟坚与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粤1224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本金9万元正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47.50元。因被执行人黎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邮寄或者其本人没有到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经在另案(2018)粤1224执628号黎杰进与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黎成在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80010000258078764的工资账户,并划拨了该账户被冻结的22000元正。由于另案债权人黎杰进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李伟坚从本次划拨的款项中领取10000元正,由另案债权人黎杰进领取7600元正,剩余的作为生活费支付给被执行人黎成。 五、本院已作出了(2018)粤1224执999号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黎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按期划拨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内的存款来清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224执9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莫能文
人民陪审员王明薇
人民陪审员徐秋萍
二0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