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兴堂,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刘友章,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许正虎,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张兴堂、刘友章与许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正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正虎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