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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3执261号

张兴堂、刘友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兴堂;刘友章;许正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兴堂,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申请执行人:刘友章,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许正虎,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执行张兴堂、刘友章与许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正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正虎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